①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光纤产品发起反规避调查,以确保贸易救济措施实施效果。 ②调查应国内光纤企业申请发起,是中国首例反规避调查,旨在规避对美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品的反倾销措施。 ③调查机关将依法开展调查,保障各利害关系方权利,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裁决。
财联社3月4日讯,据商务部网站,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光纤产品发起反规避调查答记者问。
问:我们关注到商务部网站发布公告,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光纤产品发起反规避调查,可以介绍下相关情况吗?
答:反规避调查旨在确保贸易救济措施的实施效果。不少世贸组织成员都有反规避调查实践。此次调查应国内光纤企业申请发起,是中国首例反规避调查。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美国出口商可能通过对华出口相关截止波长位移单模光纤,规避了中国对美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品的反倾销措施。调查机关收到申请后,依法对申请书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符合反规避调查立案条件,决定发起调查。调查机关将依法开展调查,充分保障各利害关系方权利,并根据调查结果客观公正作出裁决。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14号 公布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截止波长位移单模光纤发起反规避调查
2025年2月10日,商务部收到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对美国相关光纤产品发起反规避调查的申请书。申请人主张,美国光纤生产商及(或)出口商,以相关截止波长位移单模光纤规避对原产于美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请求商务部对此进行反规避调查并采取反规避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书及相关证据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反规避调查立案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5年3月4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截止波长位移单模光纤可能规避对原产于美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进行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现行反倾销措施
2011年4月21日,商务部发布2011年第1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11年4月22日起5年。2017年4月21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20号公告,决定自2017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2018年7月10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53号公告,将美国公司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调整为33.3%-78.2%。2023年4月21日,商务部发布2023年第16号公告,决定自2023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对美国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美国公司:
1.康宁公司
(Corning Incorporated) 37.9%
2. OFS-费特有限责任公司
(OFS Fitel, LLC) 33.3%
3.德拉克通信美国公司
(Draka Communications Americas,Inc.) 78.2%
4.其他美国公司 78.2%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截止波长位移单模光纤(G.654.C光纤)
被调查产品名称:相关截止波长位移单模光纤(G.654.C光纤)
英文名称:Certain Cut-off Shifted Single-mode Optical Fiber
产品描述:相关截止波长位移单模光纤(G.654.C光纤)是G.654光纤或G.654单模光纤的子类。G.654.C光纤在1550nm窗口的典型值为:1550nm窗口的衰减在0.14~0.20dB/km,色散系数不超过20ps/(nm×km)。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90011000。该税则号下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三、登记参加调查
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规避调查。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向中国出口或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及关联情况等说明材料。《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
利害关系方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调查,应通过 “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 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本公告所称的利害关系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和组织。
四、查阅公开信息
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086-10-65197878)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可通过相关网站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
五、对立案的评论
利害关系方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对立案及其他相关问题的评论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六、调查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调查可以采取书面问卷、召开听证会、实地调查、委托调查等方式进行。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裁定并发布公告。
为获得本案调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务部通常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参加调查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利害关系方发放调查问卷。利害关系方可以从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调查问卷。利害关系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准确的答卷。答卷应当包括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利害关系方可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申请举行听证会。
七、信息的提交和处理
利害关系方在调查过程中提交评论意见、答卷等,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利害关系方向商务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的,可向商务部提出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如商务部同意其请求,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应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如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说明需要保密的,商务部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
八、不合作的后果
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所提供的资料应当为规范中文,非中文资料应提交中文译文及原文,并以中文译文为准。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九、调查期限
本次调查自2025年3月4日开始,调查期限为6个月,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
十、商务部联系方式
地址: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进口调查一处
电话:0086-10-65198435、65198924
传真:0086-10-6519817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25年3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