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8月7日电,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办法》规定了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实施主体,以及提级调查、挂牌督办、整改评估等方面工作机制。原则上,特别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由国务院派出调查评估组,或者按照有关规定授权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牵头组织实施;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较大、一般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视情组织实施。《办法》明确,对性质严重、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公众质疑灾害原因或者伤亡人数、相关工程或者基础设施可能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相关人员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等工作中涉嫌失职渎职等的重大自然灾害,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牵头提级调查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