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监管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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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包括了股市、楼市、债市等金融市场监管政策和动向,以及国务院各部委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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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3 18:21
【证监会:加快优化再融资机制,进一步拓展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退出渠道,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更好激发科技创新活力】财联社3月13日电,中国证监会党委书记、主席吴清主持召开党委扩大会议,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两会期间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两会精神,研究部署证监会系统抓好贯彻落实的具体举措。证监会党委班子成员出席会议。

会议强调,2026年全国两会是在“十五五”开局起步的关键时刻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期间,习近平总书记三下团组,围绕发展新质生产力、增强经济韧性、建设健康中国、高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等重大问题,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论断、新要求。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高屋建瓴、内涵丰富、思想深邃,深刻阐释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系列方向性、根本性、战略性重大问题,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思想性、针对性、指导性,为推动“十五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开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新局面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证监会系统必须深入学习、全面把握核心要义和实践要求,不折不扣抓好落实,以实干实绩实效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

会议指出,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充分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工作客观全面、高度凝练,确定目标积极务实、科学合理,部署任务纲举目张、精准有力。“十五五”规划《纲要》准确把握未来五年为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战略定位,紧扣高质量发展的主题,是乘势而上、接续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又一次总动员、总部署。政府工作报告和“十五五”规划《纲要》都对资本市场工作作出重要部署安排,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高度重视和殷切期望。证监会系统要把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十五五”规划《纲要》部署同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起来,坚持稳中求进、提质增效,紧扣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的工作主线,强本强基、严监严管,着力推动资本市场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更好服务“十五五”开局起步。一是强化系统谋划,对标对表政府工作报告和“十五五”规划《纲要》,抓紧做好国务院重点工作任务落实和资本市场“十五五”规划编制。二是强化底线思维,密切跟踪国际金融市场和内外部环境变化,强化境内外、期现货市场联动监测监管,不断巩固和加强中国特色稳市机制建设,更大力度推动上市公司完善治理、提升价值,进一步增强市场内在稳定性。三是强化改革攻坚,聚焦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持续推进科创板“1+6”、“并购六条”等政策落地显效,发布实施深化创业板改革方案,加快优化再融资机制,进一步拓展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退出渠道,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更好激发科技创新活力。四是强化监管执法,突出打大、打恶、打重点,严厉打击财务造假、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等违法违规行为,健全资本市场法规制度,加快健全私募基金“1+N+X”监管制度体系,持续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切实提升监管执法的有效性、震慑力。五是强化严实作风,认真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坚决落实“三个更加”重要要求,全方位强化公权力监督制约,锲而不舍纠“四风”树新风,纵深推进证监会系统全面从严治党,积极营造崇尚实干、担当作为的良好氛围,为实现全年目标任务提供坚强保障。

会议强调,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凝聚着代表委员的智慧,反映了人民群众的呼声。要切实提高站位,自觉接受代表委员监督,抓牢抓实建议提案办理的全过程各环节,高质高效完成相关工作,真正转化为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务实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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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1 16:02 来自 财联社记者 王晨
①3月6日证监会发布《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自4月7日起施行;
②新规从主体认定、券种范畴等五方面明确规则,强化穿透式监管,封堵各类套利漏洞,划定13项豁免情形并设反套利条款;
③新规有助于降低中长期资金入市的制度性成本,优化市场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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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0 09:22 来自 央视新闻
①去年有2.9万家“僵尸企业”、落后产能企业依法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化解债务4万亿元;
②去年,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证监会共同发布相关指导意见,打击财务造假提振投资者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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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7 08:53 来自 财联社记者 高艳云
①东吴证券首席经济学家芦哲认为,两大增量政策将为新兴产业发展、传统产业转型提供更有力的资本支撑;
②财信证券首席经济学家袁闯指出,吴清讲话为2026年资本市场工作指引了方向,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基础不断夯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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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6 21:41
【证监会发布短线交易监管规定 明确持股和交易时点的认定计算标准】财联社3月6日电,证监会发布《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自2026年4月7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适用主体和券种范围。规定买入卖出时均具备大股东、董监高身份和买入时不具备但卖出时具备的,需遵守短线交易制度。规定“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存托凭证、可交债、可转债等,细化明确监管要求。二是明确持股和交易时点的认定计算标准。规定买卖时点为证券过户登记日,大股东持股比例按同一上市、挂牌公司在境内外已发行股份合并计算,境外投资者不同渠道持有的证券数量合并计算等,与有关规定做好衔接。三是明确豁免适用情形。根据《证券法》授权并结合监管实践,明确优先股转股,ETF认购与申赎,股权激励有关授予、登记、行权,司法强制执行,做市交易,欺诈发行责令回购等13种豁免情形,支持市场发展和监管需要。同时规定相关情形如涉及利用信息优势等谋取非法利益的,不予豁免。四是对由专业机构管理、按照产品或组合单独开立证券账户的情形,按产品或组合的一码通账户单独计算持股,包括内外资公募基金、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集合私募资管产品、符合监管要求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以便利交易,促进对外开放和中长期资金入市。同时,明确如果上述产品或组合无法实现独立规范运作或者存在利益冲突、违法违规等情形,将不予单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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