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坚持专款专用,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借款
财联社5月15日电,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强调募集资金使用应专款专用,专注主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第一,对募集资金使用提出总体要求,强调应坚持专款专用,用于主营业务。第二,明确超募资金最终用途应为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注销,不得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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